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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旦大学投毒案—林某浩是否为真凶

发布者:吴寿长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医疗纠纷 |1020人看过

复旦大学投毒案—林某浩是否为真凶

摘要:2013年4月1日,复旦大学一名2010级在读医科研究生黄洋出现身体不适。当晚,被送至该校附属某医院就诊。入院后,病情加重,先后出现昏迷、肝功能衰竭等症状。医院组织了多次全市专家会诊,并经病因学检查,未发现病因。学校要求医院全力救治,并请上海警方介入调查。4月11日,上海警方通报,在该学生的寝室饮水机残留水中检测出某有毒化合物成分。4月12日,嫌疑人林某浩被上海警方刑事拘留,18日下午3点23分,受害人黄洋在上海中山医院不治身亡。4月19日,嫌疑人林某浩被提请逮捕。

然而,综合此案各类消息以及嫌疑人家属对本律师的咨询情况来看,本律师认为,19日警方公布的作案动机太过牵强,林某浩是否为真凶,很值得分析。具体如下:

一、作案地点不符合犯罪心理。

林某浩虽然与死者黄洋同住在一个宿舍,但住在该宿舍就必然成为首要嫌疑人吗?林某浩作为复旦大学的高材生,会笨到在自己生活的宿舍,往自己日常饮用的饮水机中投毒吗?难道他不知道在宿舍只有两个人的时候,如若一人出事,另一人必然成为首要的怀疑对象吗?

二、舍友刘某具有同样作案的便利条件。

黄洋所在的宿舍中是住有三个人的,只不过因为另一个同学刘某经常回家,不在宿舍居住,但尽管如此,刘某也同样具备与投毒的便利条件。

三、作用地点及物质不符合人性的自我保护心理。

复旦大学医学院的一个学识与经验并重的高材生,其难道不知道在饮水机中投毒将也有可能使自己中毒吗?根据警方调查,饮水机中的化学残留是N-亚硝基二甲胺,而N-亚硝基二甲胺易挥发,可以通过饮用、呼吸、与皮肤接触三种途径进入人体。如果真是林某浩做的,那他不是将自己也置于随时丧生的可能。因为林某浩不可能一天24小时盯着饮水机,如果有水滴出来、或者有人拿错了杯子装水等,无不都使自己同时中毒。

四、警方通报的作案动机太牵强。

根据上海警方的说法,林某浩是因生活琐事与黄某关系不合,心存不满,但并没有说明因什么事情对其不满。因不满而杀人,那得有多大的不满才能使人作出灭口的邪念啊!然而,根据案发前林某浩本人与其同学的反映来看,他们两个并无任何深仇大恨,加之据舍友刘伟所知,黄、林之间也没有大的冲突矛盾。甚至在黄洋中毒的前两天,他们彼此还开过玩笑。由此可见,他们应该是很正常的室友关系,不存在足以让林某浩动杀机的事情,可见上海警方的该种说法确实比较牵强。

综上,本律师认为,上海警方认定林某浩因不满而杀人的动机明显漏洞百出,在没有其他新的证据情况下,本人更偏向于认定林某浩不是凶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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