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犯罪嫌疑人某君是同性恋者,也许是为了掩饰自己的身份,或许是想改邪归正,又或许是想安抚父母,其选择了与一女子结婚。不幸的是在婚检时某君得知自己患上了艾滋病,这个结果让其惊恐至极,但其思前想后,几经犹豫,最终还是决定隐瞒患病事实。婚后,其仍然与以前的同性恋人保持来往并且发生性关系,期间有过未使用避孕套的情形。后其同性恋人体检查出被感染了艾滋病,于是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以某君行为涉嫌传播性病罪对其进行拘留。某君的亲属委托蒋爱兵律师代理该案。
律师做法:
蒋爱兵律师代理该案后,多次到看守所会见某君,听取某君的陈述,针对重要事实与某君反复核对。根据对全案的了解,蒋爱兵律师认为某君涉嫌传播性病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遂向公安机关提交了《关于申请撤销对某君涉嫌传播性病刑事立案的法律意见书》,并多次与公安机关办案人员沟通协调,陈述意见。案件进入批捕程序后,律师又积极奔赴检察院交流沟通。最终,检察院采纳了律师的意见,以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批捕。某君终获自由。
相关法律规定:
2006年国务院出台的《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应当“将感染或发病的事实及时告知与其有性关系者”;“要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感染他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故意传播艾滋病”。这一规定旨在保护艾滋病病毒感染者配偶或与之有性关系者的健康权和知情权。那么,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并在未告知对方的情况下发生性关系,属于犯罪行为吗?
我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第一款“传播性病罪”规定,“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艾滋病是否属于严重性病,在理论界一直存在争议。中国司法界主流意见认为,条文将梅毒、淋病列为严重性病,根据“举轻以明重”的解释原则,艾滋病也应属于严重性病范畴。但是值得注意的是:被告人均是在卖淫嫖娼这一条件下被定罪的。也就是说,配偶以及其他非卖淫嫖娼的性关系都不受该条款的保护。也有观点认为此类行为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论处,艾滋病比普通的皮肉骨伤严重很多,它可以破坏人体免疫功能,使人体发生多种不可治愈的感染和肿瘤,最终导致死亡。但由于难以认定当事人对感染艾滋病严重后果的认知程度,以故意伤害罪定罪仍存障碍,仅仅是学者的建议,我国目前也没有相应的案例。
蒋爱兵律师认为:某君与报案人系同性恋关系,发生性关系纯属自愿,也并未交付或收受过任何金钱财物。因此,其既不是卖淫行为,也不是嫖娼行为,不符合传播性病罪的客观要件,因此,并不构成传播性病罪。
案件思考:
虽然法律对于某君这种行为尚未明确处罚,本案中,某君在律师的帮助下也终获自由。但从道德层面看,明知自己身患艾滋病仍与他人发生性关系,使他人受到感染艾滋病的威胁,这样的行为是极度自私而卑劣的,应当受到谴责。因此,蒋爱兵律师呼吁艾滋病患者在与他人交往的过程中尽量采取安全措施,避免将艾滋病传染给他人。奉劝那些喜欢在外寻欢作乐的人洁身自好,注意安全,避免自身染上疾病,后悔终生。同时律师建议国家尽快制定出相应的法律法规,对此类行为进行约束,以便更加有效保护公民的权利,保障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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