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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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主任律师执业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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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纠纷中,贷款逾期的违约责任时间认定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21年07月20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314次举报
2021-07-20


二手房交易中,当事人往往约定以银行贷款的形式支付购房款,而由于银行放贷在时间上的不确定性,对该笔房款的支付期限极难在合同中予以明确,产生争议时,应以双方约定的过户日期作为通过银行贷款审批的最后期限。

若当事人未能足额通过银行贷款审批时,则负有以现金补足的义务。若此时出卖人配合买受人继续办理贷款,则应视为双方对房款协商一致延期支付然此时仍需对再次办理贷款的时间加以合理期限,督促买受人履行付款义务,否则应课以逾期付款违约责任。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
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1130120********94 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