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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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主任律师执业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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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夫妻一方所有的不动产为共有法律认定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21年05月21日分类:法律茶点!浏览:584次举报
2021-05-21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三十二条回应了理论中的观点,在原《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基础上,规定当事人约定一方所有的房产与另一方共有的情形同样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有关赠与合同的规定处理。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任意撤销权及其限制】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
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1130120********94 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