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三十二条回应了理论中的观点,在原《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基础上,规定当事人约定一方所有的房产与另一方共有的情形同样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有关赠与合同的规定处理。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任意撤销权及其限制】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张国贵律师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三十二条回应了理论中的观点,在原《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基础上,规定当事人约定一方所有的房产与另一方共有的情形同样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有关赠与合同的规定处理。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任意撤销权及其限制】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