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案外人认为其对登记于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享有排除强制执行的实体权利,而对人民法院的保全行为提出异议引发的纠纷,应当按照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审查标准来审查案外人对案涉房屋是否具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实体权利。2.对于《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第四项关于“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排除执行的要件,只要买受人对于未办理过户登记具有合理的客观理由即可认定符合上述该项排除执行的要件。
张国贵律师
1.案外人认为其对登记于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享有排除强制执行的实体权利,而对人民法院的保全行为提出异议引发的纠纷,应当按照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审查标准来审查案外人对案涉房屋是否具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实体权利。2.对于《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第四项关于“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排除执行的要件,只要买受人对于未办理过户登记具有合理的客观理由即可认定符合上述该项排除执行的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