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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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主任律师执业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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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买受人对于未办理过户登记具有合理客观理由即可认定“非因买受人自身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21年05月21日分类:法律茶点!浏览:856次举报
2021-05-21


1.案外人认为其对登记于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享有排除强制执行的实体权利,而对人民法院的保全行为提出议引发的纠纷,应当按照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审查标准来审查案外人对案涉房屋是否具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实体权利。2.对于《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第四项关于“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排除执行的要件,只要买受人对于未办理过户登记具有合理的客观理由即可认定符合上述该项排除执行的要件。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
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1130120********94 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