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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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解除,双方彼此占用的财产返还问题不是劳动争议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21年05月20日分类:法律茶点!浏览:775次举报
2021-05-20


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占有对方财物的行为与劳动权利义务相牵连的,应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占有对方财物的行为,与劳动权利义务没有关系或属于非法占用或临时占有,因此发生争议的,不作为劳动争议案件。

 

本条是关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返还财物而引发的纠纷是否属于劳动争议的规定。

一般情况下,因占有财物而引发的纠纷属于一般民事纠纷,不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因而也就不适用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仲裁期限的一些特别规定。但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占有单位财物往往与劳动权利义务相牵连,例如劳动者占有单位财物是基于劳动合同,或与劳动合同期限、服务期相关,对这种争议应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处理。

 

民事主体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劳动者占有单位财产一般是基于职务上的需要,如单位会让其占有劳动工具或其他设备,这种占有在劳动关系结束时就没有了依据,占用方应当将占有物返还给财物所有人。合同履行中也应强调诚实信用。在合同解除时,合同一方有协助、通知等附随义务。从附随义务的要求出发,占用财物的一方也应当返还占有的财物。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
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1130120********94 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