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1073条修改吸收《婚姻法解释(三)》的第2条而来,规定了亲子关系确认和否认的规则。但前后规定区别很大,主要体现在:
第一、制定(立法)目的不同。《婚姻法解释(三)》第2条主要是从认定亲子关系的证据规则角度出发明确认定规则;《民法典》第1073则从民事主体的权利角度出发,赋予父母及成年子女可申请确认或否认亲子关系的民事权利。
第二、主体范围不同。《婚姻法解释(三)》第2条规定,有权提起亲子关系确认或否定之诉的主体为父或母;《民法典》第1073条规定,有权提起亲子关系确认之诉的主体为父或母以及成年子女。
第三、请求内容不同。对于父亲而言,既可能确认亲子关系存在(对非婚生子女确认存在亲子关系),也可能否认亲子关系(对婚生子女否定存在亲子关系);对于母亲而言,一般是要求确认非婚生子女与其指向的父亲存在亲子关系;对于成年子女而言,有权申请确认与其指向的父亲存在亲子关系,但不能申请否认与某人具有亲子关系。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