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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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主任律师执业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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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标的流拍后即使申请执行人不接受以物抵债,该标的财产也并不因此而丧失可执行性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21年05月15日分类:法律茶点!浏览:2051次举报
2021-05-15


1.将案涉标的物解封后退还给被执行人,并不意味着被执行人可以不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不意味着该标的物因此具有了不可执行性。该标的物作为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仍可用于清偿债务。

2.本案执行依据确定的是金钱给付,以物抵债则是申请执行人在特定条件下可以行使的权利,而不能把接受以物抵债作为申请执行人的义务,不能将拒绝以物抵债视为过错而不予计算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迟延履行利息。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
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1130120********94 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