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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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主任律师执业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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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被执行的依据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21年05月15日分类:法律茶点!浏览:278次举报
2021-05-15


被执行人已经符合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的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条件,在保障被执行人依法享有的基本生活及居住条件的情况下,执行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强制执行住房公积金问题的答复》(﹝2013﹞执他字第14号)


只要是单位的正式职工,都有公积金,包括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国务院发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
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1130120********94 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