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之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第六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据此,我国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村集体所有,宅基地的使用权由符合条件的村民享有。当享有宅基地使用权的村民死亡,其宅基地使用权并不当然由该村民的继承人继承,而应根据法定程序进行申报、审核和批准。当事人以应当继承涉案宅基地的使用权为由认为其与颁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的行政行为具有利害关系,没有法律依据。当事人如认为涉案土地上的房屋应由其继承,可以另行通过民事救济途径予以解决。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