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七条规定,强制清算程序申请主体可以是公司债权人,也可以是公司股东。审理强制清算案件的审判庭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强制清算申请时,一般应当召开听证会。听证会主要针对申请人是否具备申请资格、被申请人是否已经发生解散事由、强制清算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等内容进行。听证会程序依照提前五日通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需补充证据期限届满后十日内再次进行听证等。不召开听证会的,则及时通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同时告知被申请人异议期限(收到通知之日起7日内提出异议)。
张国贵律师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七条规定,强制清算程序申请主体可以是公司债权人,也可以是公司股东。审理强制清算案件的审判庭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强制清算申请时,一般应当召开听证会。听证会主要针对申请人是否具备申请资格、被申请人是否已经发生解散事由、强制清算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等内容进行。听证会程序依照提前五日通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需补充证据期限届满后十日内再次进行听证等。不召开听证会的,则及时通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同时告知被申请人异议期限(收到通知之日起7日内提出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