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公司决议意思表示的程序存在瑕疵,但该瑕疵达不到影响决议最终结果的程度。诉讼主体:《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二条规定:“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请求撤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原告,应当在起诉时具有公司股东资格”。股东可以作为原告,起诉撤销公司决议,且该股东应当在起诉时具有股东资格。法定理由:《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公司决议可撤销的法定理由是:(1)召集程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2)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3)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起诉时限:《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公司法司法解释(一)》第三条规定:“原告以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事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超过公司法规定期限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原告起诉撤销公司决议的,要受“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的时间限制,超过该期限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管辖法院:公司决议可撤销纠纷属于公司纠纷,管辖同样适用前文《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由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