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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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销公司决议的相关规定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21年05月09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631次举报


指公司决议意思表示的程序存在瑕疵,但该瑕疵达不到影响决议最终结果的程度。


诉讼主体:《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二条规定:“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请求撤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原告,应当在起诉时具有公司股东资格”。股东可以作为原告,起诉撤销公司决议,且该股东应当在起诉时具有股东资格。

法定理由:《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公司决议可撤销的法定理由是:(1)召集程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2)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3)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

起诉时限:《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公司法司法解释(一)》第三条规定:“原告以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事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超过公司法规定期限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原告起诉撤销公司决议的,要受“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的时间限制,超过该期限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管辖法院:公司决议可撤销纠纷属于公司纠纷,管辖同样适用前文《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由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法学硕士。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