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司法实践,缩短出资期限的正当理由具体包括:第一,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公司股东之间是合同关系。因此,在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下,可以对出资期限进行修改。第二,维持公司运营的需要。注册资本既是公司对外承担责任的保证,也是公司维持正常运营的需要。当公司运营过程中出现资金短缺,难以为继时,为了能够维持公司的正常运营,避免公司破产,即便有部分股东不同意修改出资期限,公司也可以通过股东会决议的方式,修改公司章程。公司实缴期限变更后,股东不应当以公司成立时约定的出资期限还未到为由拒绝缴纳。第三,其他具有合理性和紧迫性的事由。因为出资期限的提前涉及到股东的根本利益,因此只有当公司具有合理性和紧迫性的理由时,才能够要求股东提前出资。例如公司有一项紧急业务,能够给公司带来较高的盈利,但是该业务需要大量资金支持,公司目前资金欠缺,此种情况下,公司要求股东提前出资可以视为是合理和紧迫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