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公司法》规定,制订利润分配方案,是董事会的法定职责,并且通常也会在公司章程中予以明确。那么,股东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是否必须是董事会制订的方案?如果董事会没有制订方案,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的方案和董事会制订的方案不一致,那么,股东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是否可以作为分配公司利润的合法依据?个人认为,在出现上述情形时,在公司章程中,如果没有规定董事会制订的分配方案是公司分红的前提条件,且股东会不得修改该分配方案的情况下,股东会作为公司权力机关,有权做出是否分红及是否改变董事会分红方案的决议。此外,如果有股东提出,股东会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不是董事会制定的方案,从而否认股东会决议效力。个人认为,利润分配方案未经董事会决议制订,不是股东会决议无效、可撤销或不成立的理由,因此,这类股东提出的异议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