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司法》在关于董事会的召开通知程序及方式上尚无明确具体规定,而临时董事会的召开,《公司法》规定“可以另定召集董事会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这里的“另定”也是不明确,是由公司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还是由召开临时董事会的会议临时决定?这有待《公司法》修改时进一步明确,但无论如何规定均不得违反合理谨慎之义务原则,以能够或尽可能的能够让当事人接到或看到的谨慎态度和合理方式通知和送达,包括合理的期间及合理的通知地点和方式等。本案中,明知当事人已被依法羁押并不在家中,且身份证地址和常住地也并非同一概念,目前很大一部分人的身份证地址与常住地并不一致,所以本案中以当事人的身份证地址送达不仅不存在合理性,且违反谨慎之义务,更是因明知上述客观事实之存在而实施该行为,违反诚实信用之原则,该行为的实施致使本案蔡某某未能在临时董事会上提出自己意见,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因此,法院判决撤销该董事会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