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有限责任公司而言,股权转让分为内部转让和外部转让两种,内部转让完全自由,即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而外部转让则需要经过半数的其他股东同意,并且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换言之,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此外,由于《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因此,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的特殊规定可以是在程序上作更加简捷的规定,甚至是取消同意程序或优先购买程序的规定,同时,公司章程还可以对转让的实质条件作出更加苛刻的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公司章程做出禁止股权转让的规定,因这样的规定违反了财产可自由转让的原则,而一般会被认定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