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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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主任律师执业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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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关于分割财产约定的效力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21年04月16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78次举报
2021-04-16


按照《婚姻登记条例》第11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是协议离婚登记的法定要件。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三)明确,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经婚姻登记管理部门或法庭认可的离婚协议,具有法定效力。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2017)最高法民申3915号民事裁定书认为,虽然周凤珠与周春海于2015年7月28日签订《自愿离婚协议书》,约定涉案房产归周凤珠所有,但是双方未进行不动产物权的转让登记,物权的转让不发生效力,涉案房产仍属于周凤珠与周春海夫妻共同所有。

本文转自福建自然厅石晨谊 不动产登记实务操作与理论研究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
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1130120********94 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