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统一登记后,各地在数据整合等工作中发现多宗登记存在程序瑕疵、资料不全等情况,特别是1987年《土地管理法》颁布后一段时期的土地登记发证,实际上属于对之前用地行为的确认,程序上比较简单,大部分没有权属来源材料,都是以土地申请表、邻居指界等确认权属。如果一概按现在的标准重新进行审查并撤销,将导致大量的登记发证被推翻,损害不动产登记簿的公信力及交易的安全性,给社会带来巨大的不稳定因素。因此国务院《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33条规定,条例施行前依法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和制作的不动产登记簿继续有效。这不仅是维护市场经济物权法律关系静态安全,也是维护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公信力。(2017)最高法行申5463号行政裁定书明确,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是办理土地登记的要件之一,一般应当为原件,但在原始档案丢失、无法恢复的情况下,原件的缺失不能成为阻却土地使用权人获得合法权利证明的事由。可做参考。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