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与担保,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担保债务人的债务,将担保标的物的所有权等权利转移于担保权人,而使担保权人在不超过担保之目的范围内,于债务清偿后,担保标的物返还于债务人或第三人,债务不履行时,担保权人得就该标的物优先受偿的一种担保形式。鉴于物权法并未规定让与担保制度及物权法定原则之限制,一般将让与担保视为一种非典型担保制度。由于让与担保能够扩大融资担保范围,节约交易成本,并有效阻却交易第三人出现的可能性,其在实践中屡见不鲜。股权让与担保系让与担保的代表类型之一,顾名思义,是以股权作为担保标的物的非典型担保制度。
近年来,司法实践对股权让与担保日益秉持开放态度,对股权让与担保的效力在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无效情况下,一般均充分尊重各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认可股权让与担保在双方间产生效力。《全国法院第九次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会纪要》)第71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合同,约定将财产形式上转让至债权人名下,债务人到期清偿债务,债权人将该财产返还给债务人或第三人,债务人到期没有清偿债务,债权人可以对财产拍卖、变卖、折价偿还债权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有效。”第89条规定,“当事人在相关合同中同时约定采用信托公司受让目标公司股权、向目标公司增资方式并以相应股权担保债权实现的,应当认定在当事人之间成立让与担保法律关系。”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