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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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主任律师执业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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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辩护人对鉴定意见的质证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21年04月11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930次举报
2021-04-11


辩护人要从不同维度了解伤情鉴定意见,不能将存在疑问的鉴定意见不加质证便直接采信,要勇于发现问题,勇于质疑乃至推翻。在发现上述问题后,要及时向办案机关提出具有针对性的法律意见,通过申请重新鉴定、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等方式,进行有效质证,解决鉴定意见中存在的问题。辩护人的质证目标是为了伤情的有到无,重到轻,要有利于辩方的无罪或罪轻观点。为实现质证目标,辩护律师对鉴定意见的质证活动必须要以相关事实及证据为前提,切忌凭空捏造,唯有如此才能在合法的框架下形成最佳的辩护质证效果,才能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
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1130120********94 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