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规定,对于伤病关系处理原则,损伤与既往伤病共同作用,二者作用相当的,应根据本标准相应条款适度降低损伤程度等级;既往伤病为主要作用的,不易进行损伤程度鉴定,只说明因果关系。辩护人要关注伤病关系的问题,并及时向办案机关提交法律意见,申请办案机关调查被害人的既往病史。
张国贵律师
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规定,对于伤病关系处理原则,损伤与既往伤病共同作用,二者作用相当的,应根据本标准相应条款适度降低损伤程度等级;既往伤病为主要作用的,不易进行损伤程度鉴定,只说明因果关系。辩护人要关注伤病关系的问题,并及时向办案机关提交法律意见,申请办案机关调查被害人的既往病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