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公司股权的离婚分割虽不涉及案外其他股东的同意权和优先购买权问题,但仍要审查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法》第71条第4款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这意味着,如果拟离婚的夫妻一方所在公司的章程对于股权转让有更为严格的规定,则必须遵守该章程的规定。
公司章程作为一种特定合同,由公司股东或发起人全体同意,依法以书面形式制定,用以记载有关事项,规定公司组织与行为的基本规则,在当事人自愿订立前提下,一般均应该得到维护与尊重。
“对于夫妻共同股权,无论协议分割还是判决分割,除符合婚姻法、继承法的规定外,还必须考虑夫妻共同股权类型、特性及《公司法》、《合伙企业法》、《证券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行政法规和合伙协议、公司章程等约定或规定。”
在对夫妻共有股权进行分割时,法官首先要对有限公司的章程进行审查和对其他股东进行调查。如果公司章程另有约定,则应按约定处理。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