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新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一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对应的是原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原司法解释一第四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新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承继了原司法解释一三种无效形式外, 将原司法解释一第四条调整为了“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新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删除了原司法解释一“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取得的非法所得。”因为民法通则已经废止,而且司法实务中因合同无效而收缴当事人的非法所得非常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