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某某集团诉许某某撤销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3)湛中法民四初字第27号】认为: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未能还清到期借款,应视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成就条件已经成立,双方本应依约履行。但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与许某某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将价值3千余万元的房产作价顶债给许某某,该约定属于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行为且发生于法院受理某某集团有限公司破产重整前一年内。某某集团有限公司现已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原告管理人认为该交易行为有损其他债权人利益,请求撤销某某集团与许某某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依法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