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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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主任律师执业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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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与其配偶间含有财产分割内容的离婚判决作出后,债权人无权就此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20年09月29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401次举报
2020-09-29

1.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仅限定于有独立请求权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要求第三人与申请撤销的生效裁判内容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且普通债权人原则上不能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2.普通金钱之债不属于法律明确规定给予特别保护的债权,其对离婚诉讼标的亦不具有独立请求权,离婚诉讼生效判决结果也仅对债务人及其配偶的权益产生影响,并未侵害债权人的绝对性民事权益,其不具有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主体资格。3.因第三人撤销之诉撤销的对象是已经生效的裁判内容,其效果上与审判监督程序基本相同,故第三人撤销之诉作为最后的司法救济程序应当以没有其他救济途径为必要前提。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
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1130120********94 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