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首先,根据上述条款,对于企业法人来说,是否下落不明,作为法院完全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简单的查询,即可获知:
1、责令原告提供被告的实际经营地,联系电话等
作为发生法律关系的一方,尤其是原被告之间存在合同关系的情形下,一般都会有当事人的联系地址、电话。如果法院未要求原告提供的情况下,即公告送达,可能存在未穷尽送达方式,缺席判决。
2、从原告提供的证据中,寻找被告的联系地址、电话
对于书面合同来说,往往在签字页中留有当事人的联系电话、地址,若被告经营地址清晰的记载在合同中,而法院没有向该地址送达的情况下,即公告送达,很显然,法院未尽到审查义务。
3、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寻找被告的联系方式
目前,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gsxt.saic.gov.cn/可明确的企业基本信息,也可查询企业的实际联系地址电话。该系统只要有网络的情形下,人人皆可使用。查询企业的联系地址,可以通过企业公示的年报信息中查询。
其次,诉讼文书究竟应该向何地址进行送达,笔者认为,作为法院首次向被告送达民事诉讼文书,应当向当事人的住所地进行送达,根据《公司法》第10条规定,企业法人的住所地是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因此,当企业法人的注册登记地不是其住所地情形下,作为法院应向其住所地送达诉讼文书。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