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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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主任律师执业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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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被告邮寄开庭传票未妥投后通过公告送达,符合法律规定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20年09月29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647次举报
2020-09-29

1、法院向原告起诉状中载明的被告的地址邮寄了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且该地址与该被告向法院提交的再审申请书中载明的地址一致。因邮件未能妥投,在未寻找到被告下落的情况下,一审法院通过公告方式进行了送达,并在作出判决后通过公告方式送达了一审民事判决书,符合法律规定,并不存在未经传票传唤被告而缺席判决的情形。


2、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当事人,对债权债务真实情况应尽到审慎注意义务,其签署担保协议即视为放弃审查其担保债务的相关信息,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应自行承担。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
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1130120********94 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