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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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内申请工伤认定是不可变的固定期限观点是错误的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20年09月28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450次举报
2020-09-28


2015年8月,吕玉海经老乡介绍到一家置业有限公司投资建设的“溪水春天”小区项目工地做土建工作。同年11月23日下午4时左右,吕玉海在工作时不慎从三楼摔到二楼受伤,经送医院救治被诊断为双侧骨跟粉碎性骨折、腰2椎体轻度压缩性骨折。


此后,双方就工伤赔偿一事多次协商无果,吕玉海于2016年9月28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仲裁机构审理后于同年12月20日作出裁决,认定吕玉海与置业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公司不服仲裁裁决结果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后,于2017年5月30日作出民事判决:原告公司与吕玉海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公司不服该判决又提起上诉。2018年5月8日,二审法院终审判决驳回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2018年10月12日,吕玉海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2019年4月23日,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吕玉海在2015年11月23日所受伤害为工伤。公司不服该认定结果,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理由是:吕玉海于2015年11月23日受伤,至2019年4月23日认定为工伤,期间间隔时间长达1201天,早已超过了申请工伤认定的1年的法定期限。

然而,法院并未采纳公司的上诉意见,判决维持人社局于2019年4月23日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

【评析】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职工申请工伤认定的期间为从受伤之日起1年。该条款虽未明确规定申请时效的中止和中断,但是,2005年2月1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在 “《关于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六十四条关于工伤认定申请时限问题的请示》的复函”中指出,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应扣除因不可抗力耽误的时间。由此可见,工伤认定1年申请时效并非不变期间,而是一种可变期间,应适用时效中止和中断的规定。

本案中,吕玉海的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应当扣除其因通过诉讼、仲裁途径向用人单位主张赔偿而耽误的时间,即2016年9月28日至2018年10月12日的期间。吕玉海受伤时间为2015年11月23日,而其向公司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时间为2018年10月12日,扣除其因通过诉讼、仲裁途径而耽误的时间后,其向被告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时间仍在法规规定的1年申请期内。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
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1130120********94 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