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也就是说,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对约定的违约金进行调整,至于如何调整,则属于法院的自由裁量权,但有一点是没有争议的:违约金可以调整。
关于竞业限制违约金的金额如何认定,是否应当调整,主要基于如下考虑:
1、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要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并不以用人单位遭受实际损失为前提条件,因为商业秘密被侵犯后造成的无形财产无法估量;
2、在认定违约金金额时,法院会考虑劳动者获得的经济补偿与承担的违约责任,是否二者金额大体相当,双方权利义务是否对等,双方是否存在明显失衡等情形;
3、要考虑劳动者的经济承受能力,包括承担支付义务后致其现有生活水平出现显著下降;如明显超过其经济承受能力,并可能导致其生活陷入困难,则超过了合理幅度。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