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8月12日,韩某(原告)与章某(被告)经中介公司居间,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诉争房屋出租给被告。租赁期限自2015年8月26日至2017年8月25日,租金7500元/月。
租赁期内,一方要求提前解约,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并征得对方同意。未经对方同意,擅自单方终止合同的,应向对方支付一个月租金作为违约金,并赔偿损失。
2016年7月18日,物业公司打电话给原告,说被告拖欠了一年的物业费、水费,经多次催要不缴,且被告要搬家了。次日一早,原告赶到诉争房屋,发现被告果然在没有通知原告的情况下开始搬家。双方就是否退还保证金发生纠纷,韩某要求章某在纠纷解决前暂不搬家,章某报警,经民警两次调解,双方未能就押金等问题达成一致。
后韩某(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20天房租5000元;拖欠的电费352元、煤气费50元、物业费200元,合计602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韩某与章某就诉争房屋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全面、诚信、严格地履行合同所约定的义务。
章某要求提前退租显已构成违约,故章某基于其违约行为,应向韩某支付违约金7500元。章某应按合同约定租金标准向韩某支付20天的房屋使用费5000元。
韩某主张的电费352元、煤气费50元,章笠无异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物业费200元,章某并无证据证明其搬家后韩某拒收钥匙,故其应当承担继续占用房屋期间的物业费200元。
被告章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韩某支付2016年8月26日至9月14日期间的房屋使用费5000元、违约金7500元、电费352元、煤气费50元、物业费200元,合计13102元。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守约方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因此,对于想提前退租的朋友们,不要存有侥幸心理,应与出租房进行妥善协商,提前告知,并保留好证据,否则可能会因证据不足得不到法院的支持,最后吃亏的是你自己。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