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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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主任律师执业2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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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如何计算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20年04月05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685次举报


第七条 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第十二条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目前并无全国性的高位阶工资立法,因此原劳动部的这一部门规章基本指导了全国各地关于工资支付的地方立法。各地在规定上,基本是以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全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低工资的一定比例为规定模式,所以,各地区规定的差异主要是在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后的停工工资和生活费支付标准上;而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支付原工资是一个普遍一致的规定。但是,就是在这个各地都相同的“一个工资支付周期”规定上,却出现了理解上的分歧。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法学硕士。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