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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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主任律师执业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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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疫情造成工程延期复工或停工的,施工企业可索赔的费用有哪些?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20年03月0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6524次举报
2020-03-01


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通用条款17.3款为例,并结合《江苏省住建厅意见》,江苏省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受新冠疫情影响,由发包人承担的费用有:


(1)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管理人员和保卫人员的费用;


(2)受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影响,工程延期复工或停工所发生的工程清理、修复费用增加;


(3)工程复工前疫情防控准备及复工后施工现场疫情防控的费用支出,包括按规定支付的隔离观察期间的工人工资,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疫情防控方案,经发包人签证认价后,作为总价措施项目费由发包人承担;


(4)受新冠疫情影响造成工期延误,工程复工后发包人确因特殊原因需要赶工的,相应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注意,此时承包人应注意与发包人形成有效的赶工措施费签证。【案例】(2014)苏民终字第0210号案中,江苏高院认为,对因“非典”原因导致延期交付,发包人要求赶工且发承包双方对赶工措施费形成有效签证的,对承包人主张的赶工措施费应予支持。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
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1130120********94 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