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法律规定,不可抗力的法律效果有两种:一是作为法定抗辩事由,当事人可凭此主张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二是作为解除权法定事由,当事人可据此解除合同。因此,施工企业的选择如下:
(1)主张解除合同,要求结算价款。当新冠疫情持续超过一定天数或者受疫情影响导致人工、材料、设备、周转材料价格大幅上涨,致使施工企业面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之困境时,施工企业可以协商或者诉请解除合同。【案例】(2019)最高法民申3854号案中,最高法认为,“根据《合同法》第94条第1款的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2)继续履行合同,要求发包人顺延工期并赔偿损失。须注意的是,施工合同应尽量以继续履行为原则,有的地方省高院出台了鼓励合同继续履行的相关意见。如浙江省高院于2020年2月10日出台《关于规范涉新冠肺炎疫情相关民事法律纠纷的实施意见(试行)》,该意见认为:“疫情期间合同可以履行的,鼓励合同继续履行,当事人主张解除合同的,一般不予支持”。
(1)《合同法》第94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最高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10条第1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