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法律虽将不可抗力作为法定的免责事由,但并未明确界定当不可抗力事态导致合同各方产生损失时应当如何确定各方承担的比例。《合同法》第142条对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风险负担采交付主义,从合同性质上看,承揽合同是买卖合同的变种,在有偿合同中除有特别规定者外,仍可参照买卖合同的规则适用。在合同未就不可抗力损失如何分担作出约定的,施工合同作为特殊的承揽合同,笔者认为可采买卖合同风险负担规则。
《江苏高院指导意见》认为,“对于因疫情防控导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当事人就相关责任、损失承担有明确约定的,除法律、法规以及疫情防控政策另有规定的,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约定处理”。
须注意的是,今天2020年3月1日生效的住建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第15条规定:“建设单位承担的风险包括不可抗力造成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
因此,除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外,各地在建设工程领域内出台的新冠疫情防控政策,也是确定发承包双方损失如何分担的重要依据。如针对新冠疫情影响工期,江苏省及浙江省住建设厅都规定了“应合理顺延工期”。但对于停工期间大型施工机械停滞台班费用,江苏省住建厅规定由承包人负担,而浙江省住建厅规定由双方协商合理分担。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