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企业在法律上主要表现为由控制公司和从属公司构成,各公司都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但由于各成员公司之间是一种控制与被控制的关系,极易造成财务、人事、经营场所上的混同,更有甚者企图通过关联公司来逃避对外债务,达到获取不法利益的目的。
第六十条 【严格履行与诚实信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 【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二十二条 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第一,公司间组织机构混同。如果俩家关联公司之间办公地点、管理人员、工作人员相同,一般可认定为公司组织机构混同。公司组织机构一旦混同,极易造成公司财务、利益整体性混同。第二,公司财产混同。公司在法律上作为独立法人,以自己的财产对外独立承担责任,如果关联公司之间财产混同,会严重影响公司对外清偿债务的物质基础。第三,公司间业务混同。公司之间的实际经营内容、业务、定价、交易方式等方面存在着一致情形。如果俩家公司之间在组织机构、财产及业务方面存在混同现象,俩家公司实属“一套人马,两块牌子”,故认定俩公司之间存在人格混同。当关联公司之间人格混同后,并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时,法院会否认关联公司独立的法人人格,因此关联公司之间需要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如果未给他人造成损失,即使人格混同也不能否认公司的法人人格。第一,关联公司之间要严格区分财务及资金。包括对于公司账簿、公司出纳人员的区分,各公司间避免混用。第二,各关联公司应该有自己独立的业务,避免公司之间业务范围相同。第三,各公司应有自己的一套“人马”,避免交叉任职。第四,各公司对于自己的印章以及文件要分别管理,避免混淆。第五,关联公司之间的注册地址以及实际办公地址应在不同的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