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实质是一种与物权、债权并列的财产权,首先,财产性是股权的基本性质,其次,股权是股东基于其出资行为而取得的特定民事权利。出于股权是由权利人通过出资获得的权利,在权利人死亡后就会面临继承的问题。
1.对此,《公司法》第七十五条对股东资格的继承做出了详细的规定,即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与此同时,公司法授予了公司章程自治的权限。考虑到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可能具有较强的人合性,因此,规定了公司可以根据设立、运营时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接受可以接受继承人直接加入股东的队伍。
2.从有限公司股份继承的实际操作来看,应当首先看公司章程有无禁止股份继承,如章程中没有禁止条款,则继承人可以继承。并且,从本案的经验来看,所谓章程的限制必然要求明确指出“不可继承”,如像本案中“2004版公司章程”的规定,模糊不清,仅仅向法院主张类推适用是难以得到支持的。
3.另外,如果死亡股东有多个继承人,且公司未禁止股份继承,则有可能出现公司股东数量突然增多,导致召开股东会议的成本增加。在该状况下,建议公司能够与继承人之间约定,由多个继承人推选产生一名代表,集中行使被继承股份的权利。
另外,上述规定是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的继承方法,但在合伙公司中则完全不同。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由于相较于有限公司,合伙企业有更强的人合性,因此为了保护这种人合性,继承人想要继承合伙份额时,必须获得全体合伙人的一致同意。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