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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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严重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如何处理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20年02月16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77次举报


未成年人系脑裂畸形患儿,行为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使其未接受治疗严重损害身心健康。因行为人通过办理收养登记手续取得未成年人监护权,而在此期间其将未成年人交由他人轮流抚养,且怠于行使监护职责,使患病的未成年人未获得治疗,造成身心严重受损。综上,行为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经儿童福利院申请,法院应撤销行为人的监护人资格,并指定儿童福利院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关  词】

民事 婚姻家庭法学 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不履行监护职责 脑裂畸形 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 监护制度 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

【基本案情】 

XX2010221日出生,为脑裂畸形患儿,其被遗弃于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某寺庙门外,由寺庙出家人释X抱回寺内。因释X年纪较大,不符合收养条件,遂由出家人徐X20111229日收养并办理了收养登记手续。在此期间,徐XX由徐X的妹妹、妹夫代为抚养,而后又送回寺庙抚养,由寺庙内徐X等人共同抚养。2014925日,徐XX被送至常州市儿童福利院,由寺庙支付各类费用共计19 480元,徐XX被送至常州市儿童福利院后,徐X未探望过徐XX,亦未支付过相关抚养费用。

常州市儿童福利院向法院申请撤销徐X对徐XX的监护人资格,并担任徐XX的监护人。

【争议焦点】

收养人办理收养登记手续后怠于承担监护职责,使未成年人未能及时接受治疗致其身心健康受损。在此情形下,法院应否撤销收养人的监护人资格。

【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撤销被申请人徐X对徐XX的监护人资格;指定常州市儿童福利院为徐XX的监护人。

该判决为终审判决,现已生效。

【审判规则评析】

监护权是指监护人对于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权益、财产权益所享有的监督、保护的身份权。根据法律规定,符合以下几种情形之一的,法院即可撤销监护人资格:第一,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并严重损害其身心健康。第二,将未成年人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的状态,导致未成年人面临死亡或者严重伤害危险,经教育不改的。第三,拒不履行监护职责长达六个月以上,导致未成年人流离失所或者生活无着的。第四,有吸毒、赌博、长期酗酒等恶习无法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或者因服刑等原因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致使未成年人处于困境或者危险状态的。第五,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经公安机关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部门三次以上批评教育拒不改正,严重影响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和学习的。第六,教唆、利用未成年人犯罪且情节恶劣。

收养关系是父母子女的关系除了基于血缘关系发生外,可以基于法律行为即收养而发生的关系。收养,是指通过一定法律程序,将他人的子女当作自己的子女加以抚养,使原来无直系血亲关系的人们产生了法律拟制的父母和子女关系的法律行为。

行为人作为收养人怠于承担监护职责,使未成年人不能及时得到治疗,严重损害健康。首先,基于收养关系行为人取得了未成年人的监护权,其有义务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其次,行为人在取得监护权后先后将未成年人交由他人轮流抚养,而后将未成年人送至儿童福利院,在此期间未履行过监护职责。因未成年人系脑裂畸形患儿,而行为人怠于行使监护职责导致其未接受手术治疗,已严重影响未成年人健康情况。综上所述,根据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化原则,行为人的消极不作为行为已严重影响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经儿童福利院申请,法院应撤销行为人的监护人资格,并指定儿童福利院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 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五条 被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一)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二)将未成年人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的状态,导致未成年人面临死亡或者严重伤害危险,经教育不改的;

(三)拒不履行监护职责长达六个月以上,导致未成年人流离失所或者生活无着的;

(四)有吸毒、赌博、长期酗酒等恶习无法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或者因服刑等原因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致使未成年人处于困境或者危险状态的;

(五)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经公安机关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部门三次以上批评教育拒不改正,严重影响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和学习的;

(六)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情节恶劣的;

(七)有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

第三十六条 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未成年人有其他监护人的,应当由其他监护人承担监护职责。其他监护人应当采取措施避免未成年人继续受到侵害。

没有其他监护人的,人民法院根据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在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四款规定的人员和单位中指定监护人。指定个人担任监护人的,应当综合考虑其意愿、品行、身体状况、经济条件、与未成年人的生活情感联系以及有表达能力的未成年人的意愿等。

没有合适人员和其他单位担任监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由其所属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法学硕士。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