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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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当履行哪些疫情预防与控制的法定义务?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20年02月15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71次举报


企业作为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主体,肩负有防治传染病、应对突发事件以及稳定劳动关系、提供劳动保护等多方面的社会责任和法定义务。作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采供血机构、生物制品生产单位、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饮用水供水单位的企业在疫情防控中的法定义务则更为特殊。企业疫情预防与控制的具体法定义务包括:


(一)及时建立相关规章制度。本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事件属于典型的突发事件,根据我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所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掌握并及时处理本单位存在的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问题,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二)安全防护和及时报告。

1、从传染病防治角度,企业与劳动者个人均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作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的企业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这是企业应承担的基础性、原则性法定义务。


2、在传染病的预防中,企业应当关心、帮助劳动者中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使其得到及时救治。任何单位不得在招聘和用工过程中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


3、在疫情报告工作中,一旦发现劳动者中有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或疑似传染病病人时,企业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4、在疫情控制方面,为能确保患病劳动者安心接受治疗,保障因疫情被隔离人员的合法权益,保证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维护劳动关系稳定,企业在劳动者隔离期间,不得停止支付其工资报酬。


5、由于在传染病暴发、流行时,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供应单位应该及时生产、供应防治传染病的药品和医疗器械。铁路、交通、民用航空经营单位必须优先运送处理传染病疫情的人员以及防治传染病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因此,对于前述企业,面对疫情爆发,及时地动员、组织劳动者进行生产及实现供应,成为其区别于其他疫情防控主体的特殊法定义务。


6、在保障措施方面,对从事传染病预防、医疗、科研、教学、现场处理疫情的人员,以及在生产、工作中接触传染病病原工作的其他人员,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障措施,并给予适当的津贴。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包括为工作人员提供防护服装、建立实施可操作性较强的隔离制度、安全操作制度、污染物的消毒及处理制度等。医疗保障措施,例如预先接种有关接触的传染病疫苗、定期进行体检等。


(三)应急预案。

1、在预防与应急准备方面,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事件管理制度,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在保障劳动者权益的同时,预防突发事件。


2、在监测与预警环节,企业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3、在应急处理中,如发生公共卫生事件,企业应当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同时向所在县级/区级人民政府报告。配合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做好本单位的应急救援工作,并积极组织人员参加所在地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4、在应急救援、重建及恢复阶段,如有劳动者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企业不得变更其相应期间内的工资待遇和福利。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法学硕士。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