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功等从轻处罚事实的认定是适用严格证明标准还是优势证明标准?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及精神,犯罪分子提供犯罪后掌握的同案犯的藏匿地址,司法机关据此抓捕同案犯的,应当认定为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构成立功。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李是否提供了刘的藏匿地址,以及司法机关是否是根据李提供的线索抓捕了刘。一种意见认为,李并未提供刘的具体藏匿地址,司法机关抓捕刘主要是通过相关的技术侦查手段。其理由是,司法机关出具的《案件的侦破、揭发经过》和《情况说明》充分证明了刘的归案情况,且上述书证的证明力大于当事人供述的证明力,李提出的构成立功的上诉理由不应予以采信。另一种意见认为,李构成立功。其理由是,李的上诉事实和证据得到刘当庭供述的印证,而公安机关的材料前后不一,且尚有明显疑点无法排除,认定构成立功证据的证明力大于否定其的证明力。根据优势证据的证明标准,应当认定李构成立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