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法学硕士。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会会员,心理咨询师。执业理念: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就是我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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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事实没有变化,事实同一的情况下,法院独立审理,可以做出与公诉机关不同指控的认定。以起诉的事实为基础,适用法律是法院的权利。也就是说法院可以做出不同罪名的认定。法院有权自主适用法律,但是应该给予被告人的辩护机会。直接变更罪名可能会导致被告人防御方式的变动,因此必须给辩护人辩护的充分的机会。法院可以直接变更或者增减罪名,前提是认定的事实是一致的。律师往往是针对指控的罪名,往往不会针对增加或者增加的罪名做辩护。这是对被告人不利的,影响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必须提前通知辩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