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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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多份同性质保险,是否可以重复理赔?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19年11月22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37次举报


康保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投保人袁某购买双份同性质保险,实际案件受益人许某起诉袁某宝(系袁某父亲)、袁某、太平洋人寿张家口中心支公司、人寿河北分公司俩家保险公司,要求被告共同赔偿,法院适用简易程序依法进行审理。


被告袁某宝和袁某系父子关系,二人共同经营车队,雇佣原告许某和李某共同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2018年9月29日05时左右,李某驾驶车辆由于夜间行驶未降低行驶速度,未按照操作安全、文明驾驶,发生单方侧翻交通事故,许某当时在副驾驶休息。事故致许某受伤,李某死亡。另,被告袁某分别为事故车辆在太平洋人寿张家口中心支公司投保《机动车辆司乘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在中国人寿河北省分公司投保《驾乘营运机动车辆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事故发生在承保期内。


法院认为,原告许某的健康权受法律的保护,因此次事故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应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依法获得赔偿。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故被告太平洋人寿张家口中心支公司、人寿河北分公司应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限额内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根据保险合同中的《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及《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的条款作为计算和支付残疾赔偿金的依据。关于赔偿范围:一、医疗费,由原告提交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票据证实,共计134412.18元,二次手术费10000元(根据鉴定意见),共计144412.18元。应由太平洋人寿张家口中心支公司和人寿河北分公司在医疗限额5万元内,分别赔付5万元;二、伤残赔偿金:因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伤残赔偿金不区分户口性质、事故责任,根据保险条款约定,原告伤残等级为10级,因此伤残赔


偿金赔付为:(保险金额500000元×十级伤残赔付比例10%)即50000元。应由太平洋人寿张家口中心支公司和人寿河北分公司在残疾限额内,分别赔付5万元;三、住院补贴:每天150元*30天=4500元。应由太平洋人寿张家口中心支公司和人寿河北分公司分别赔付45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条之规定: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第十条之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这里就引发出一个问题,那就是购买多份性质相同的保险,是否会得到多份理赔金呢?从经济角度看,保险是分摊意外事故损失的一种财务安排;从法律角度看,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是一方同意补偿另一方损失的一种合同安排;从社会角度看,保险是社会经济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生产和社会生活的“稳定剂”。综合而言,保险就是对与自身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事物的损失的一种保障,不同类型的保险,他的理赔方式及额度也是不一样的。


比较典型的四类险种:


1.意外险具有保费低、保额高的特点。那么,如果买了多份意外险,会如何进行赔偿呢?意外险包含意外身故、残疾、意外费用报销等,能否可以重复理赔,我们要分开看:由意外事故导致的残疾或身故可以重复理赔,可以多家购买重复理赔(如上述案件中的伤残赔偿金)。但是,意外医疗费和意外住院津贴则不可以重复获赔,因为这两个属于补偿型保险,保险公司会按照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为限,在实际保额中范围内以最大额进行报销,但是如果第一家保险公司在规定额度内报销了一部分,但是还没有完全报销完,受益人就可以去第二家保险公司继续报销。


2.随着人们生活、工作压力的增加,环境的变化以及人们对健康的重视等,重疾险逐渐成为关注度较高的产品。涉及到重大疾病的保险产品有很多,很多独立的重疾险,它只针对重大疾病本身予以赔偿,并且不依赖其他寿险产品出售。重疾险是确诊即赔付。也就是说,如果投保人选择购买多份重疾险,一旦被确诊为某种重大疾病,即便在不同公司投了保,只要所患重疾是保单上载明的,而且病情符合赔付标准,就可以同时获得多家保险公司的赔偿。


3.住院医疗险,不能重复理赔因为住院医疗险属于费用报销型的保险,和意外险里的意外医疗一样,都是以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为限进行报销,花多少报销多少。并且,费用报销需要发票或单据,一般发票只有一份,在这家保险公司报销后就不可能去另一家重复报销。除非,看病费用太高,一家保险公司没有报销完,剩下的可以到其他地方报销,但报销额度一定不会超过治病花掉的钱。


4.定期寿险,无论你购买多少份寿险,保险期间内身故都可以累积获得赔付。


综上所诉,关于重复投保如何获赔的问题,我们大体明确了一个总原则:一般来说,意外伤害险、定额给付型的重疾险以及定期寿险,是可以选购多份并重复获得理赔的。而费用报销型的医疗险,例如意外伤害医疗险、住院医疗险等,没有重复购买的意义,因为需要根据实际医疗费报销。因此,广大群众在为家庭成员购买保险产品时,一定要看清楚险种,并不是所有保险产品都可以购买多份后,重复获得理赔的,以免多花冤枉钱。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法学硕士。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