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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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主任律师执业2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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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狗惊吓倒地受伤,狗的主人应该承担责任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19年01月22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610次举报


2016年8月的一天早晨,邹女士在小区内遛小狗时,正好与要出门买菜的小区居民简女士走了个顶头碰。小狗看见简女士后,突然冲到其身旁围着打转,简女士受到惊吓而摔倒在地,致左手受伤。邹女士见状立即带简女士前往医院检查、治疗,并主动承担了所有费用。后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简女士左上肢损伤评定为十级伤残。此后,因与邹女士协商赔偿事宜未果,简女士便将其诉至法院。


邹女士在庭审中辩称,自己所饲养的宠物狗个头较小,性格温顺,从不咬人。案发当日,该小狗只是围着简女士打转,并未撕咬简女士,简女士自己惊慌失措导致自身摔倒在地,其对自己受伤一事也有一定过错,自身应当承担小部分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邹女士作为小狗的饲养人,并未将其饲养的小狗系好狗绳,而是放任其饲养的小狗四处乱窜,对简女士受惊吓而摔倒受伤具有明显的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简女士要求邹女士承担其全部损失的主张,理据充分,法院予以支持。邹女士认为简女士应当承担小部分责任的抗辩意见,依据不足,法院不予采纳。最终,法院作出判决,要求邹女士赔偿简女士残疾赔偿金、营养费、交通费等各项经济费用合计8万元。

说法


《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九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简女士在小区道路上正常行走,并未故意逗弄邹女士饲养的小狗,也没有其他重大过失,对其自身所受损害没有过错。邹女士作为小狗的饲养人,并未将其饲养的小狗系好狗绳,而是放任其饲养的小狗四处乱蹿,对简女士受惊吓而摔倒受伤具有明显的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故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由此可见,养宠物狗虽然可以给人们的生活增添一些乐趣,但当发生伤人事件时,却会给人增添不少烦恼和损失。因此,办案法官提醒宠物狗的饲养人,应合理饲养和管理所养宠物狗,特别是在外出牵养时,应注意给它系上狗绳,做好安全措施,避免伤及他人。而作为路人,也切勿随意逗弄他人的宠物狗,以免造成不必要的伤害。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法学硕士。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