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张国贵律师
综合评分:
5.0
(来自2404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河北-石家庄主任律师执业22年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应该有固定的标准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19年01月1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67次举报


  2019年  1月7日上午,刘忠林在其国家赔偿案代理律师的陪同下,前往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领取国家赔偿决定书。刘忠林共计获得国家赔偿460万元,其中精神抚慰金1975551.42元。查询公开报道发现,该赔偿决定中的197万多元精神抚慰金,创下国内冤错案国家赔偿的最高数额纪录,此前最高的是聂树斌案获得的130万元。

    精神损害抚慰金创新高,既是对蒙冤者人身自由的尊重,又是国家赔偿应有的担当,彰显了法治的进步。

    尽管失去的人身自由不可追,但正义当可待。依法对冤错案的当事人予以包括精神抚慰金在内的国家赔偿,是一个法治社会的应有之义。此前,囿于立法的局限,国家赔偿法对精神抚慰金的赔偿标准一直较低。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精神抚慰金数额“原则上不超过人身自由赔偿金、生命健康赔偿金总额的35%”,最低不少于1000元。对于一个失去人身自由的蒙冤者而言,即使给予再高的精神抚慰金,因为失去的人身自由不能回还,也不能抚平其精神创伤。因此,切实提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国家赔偿标准,既是顺应民意的必然之举,又是保障公民人权的客观要求。

    也正因如此,近年来司法机关在依法纠错冤案时,开始了对精神抚慰金国家赔偿标准的突破实践。前几年获赔的张氏叔侄案、念斌案、陈满案、许金龙案等,其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金额,均远高于“不超过人身自由赔偿金、生命健康赔偿金总额的35%”标准。此次刘忠林案的精神抚慰金赔偿额达到197万元,显然是一种巨大的进步。

    当然,此时我们更应该思考,如何从这些不幸的案例中汲取借鉴,最终更有效地让精神抚慰金抚平蒙冤者及其亲属的精神创伤。随着法治的进步,通过确立等额赔偿和惩罚性赔偿等基本原则,也就势在必行。因此,只有补足立法的短板,提高精神抚慰金的国家赔偿标准,给蒙冤者及其亲属以足额的赔偿,才是对人权的尊重,也才能体现出司法对冤案应有的担当。同时,这样做也有利于更有效惩戒、震慑致使冤错案件发生的枉法违法行为,从而最大限度地释放出精神抚慰金国家赔偿的法治潜能。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法学硕士。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