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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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也可能构成拒不执行生效判决文书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18年11月2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690次举报

  被告人徐某,湖北英山县个体户,于2018年1月14日被山东济南公安处临时羁押,1月17日被英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月26日被依法逮捕。9月25日,英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向英山法院提起公诉。

    英山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检察机关指控,2015年被告人徐某因借贷纠纷被熊某起诉,2016年3月31日英山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徐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熊某本金200万元及利息19.5万余元。该判决生效后,英山法院于2016年9月17日向徐某下达了执行通知书。在几年时间里,徐某在山东承包工程做工,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并以要付农民工工资的名义虚构冒领已经被冻结的170多万元工程款,留6万元个人使用而不履行还款义务。

    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称:以发放农民工工资的名义虚构冒领部分不实,因为领取的170多万元的工程款,大部分发了农民工工资,有部分个人使用了,剩下的钱用于做工程预算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经查,被告人向山东某公司提供的一份支付清单中所列的农民工人员,有部分人员并未到被告人徐某承建的工地务工,存在虚报。有证人证言、书证相互印证,被告人获取部分工程款后,不与法院执行员联系,到案发后还未交代资金去向,有故意隐瞒资金的行为,故被告人徐某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徐某当庭表示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童曙明)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法学硕士。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