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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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主任律师执业2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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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买房也是需要看出资才能定房产的性质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18年09月12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14次举报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和三中院的这两份判决,确认了一个裁判标准:夫妻二人婚后共同购房,某一方父母能证实自己有转账给子女,在无明确证据证明款项性质是借款还是赠与的情况下,即使事后多年子女个人补书面借据,也能认定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夫妻二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其实就这个案子来讲,根据上述事实我相信大家都能作出判断,不管这钱当初是儿子的还是公婆的,公婆所主张的借款关系肯定不是事实。儿媳说的是对的,这欠条和借款关系就是类为儿子和儿媳要离婚才出现的。这一点大家看得明白,我相信一二审法官也明白。但为什么还要这么判呢?


我个人理解主要有原因有两个:


一是从证据上,转账凭证和欠条表面可以构成借款关系的证据,且儿媳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是赠与;


二是不管是这钱实际是公婆的还是儿子的,是借款还是赠与,它实际原来属于男方家庭的,而且明显不是婚后收入。现在结婚购房往往是一代人甚至两代人的全部积蓄,但按现行法律规定既然登记在双方名下就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平均分割。这实际上对主要出资一方的利益构成重大影响,尤其是双方结婚时间不长的情况下。既然男方家找到了个表面符合借贷关系的理由,那法院就顺势给支持了,从某种程度上来形成一个利益平衡点。


虽然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但这样的案例,还是很可能会形成一定的标杆效应的。


有人说按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婚姻法司法解释24条的补丁的补丁,不是夫妻共债得夫妻共签吗?这是2017年案子,如果晚些审理结果是不是不同?


我得说不是的。按新规,单方签字另一方不担责也不是绝对的,如果债权人能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利益,则还是夫妻共担。本案款项用于购房,且房产有登记女方名字,所以自然不属于这种情况。


按照这个思路,回到我们刚才说的把男女双方的钱全放到婆婆名下,再转账给开发商付款的事件。如果男方再私下写张借据,女方又没有相应的证据证实自己家实际也有出资,那么婆婆银行卡里这笔钱可能会认定为夫妻购房所产生的共同债务。


甚至不排除还有一些其它操作方法,在极端情况下可能发生更严重的损害女方利益的情况。所以,结婚购房时款项的来源和支付方式,也可能对夫妻双方利益产生影响!开头我们提到的那个问题,女方最好就女方家出资的事实收集些证据,两家人书面确认最安全,如果不好意思提出来,也应该想其它办法收集些证据才好!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法学硕士。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