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吕小姐经某保险公司培训合格后成为保险代理业务员,双方签订的《保险代理合同书》约定:保险代理员达到公司要求的最低成绩,每月底薪1000元,绩效薪水按完成业务量统一核算。若代理员在半年时间内,有3个月未完成最低成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事后,吕小姐在5个月时间里,就有3个月未达到最低成绩。因此,公司不仅未向吕小姐支付这3个月的底薪工资,而且依据合同约定解除其保险代理合同。吕小姐申请劳动仲裁后,仲裁委以吕小姐的申诉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受理范围为由,做出不予受理决定。
【评析】吕小姐与公司签订的保险代理合同,并非劳动合同。双方基于保险代理合同形成的是委托代理关系,即保险公司委托吕小姐在授权范围内代理保险业务,承担该行为产生的法律责任,吕小姐从事约定的代理行为,并在取得一定绩效时获得公司支付的代理费薪水。
保险代理合同的订立,并不直接或间接地构成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双方基于本合同产生的纠纷,吕小姐可另行主张权利。否则,吕小姐继续按劳动关系主张权益,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