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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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主任律师执业2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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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做到穷尽送达方式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18年08月0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356次举报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首先,根据上述条款,对于企业法人来说,是否下落不明,作为法院完全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简单的查询,即可获知:

 

1、责令原告提供被告的实际经营地,联系电话等


作为发生法律关系的一方,尤其是原被告之间存在合同关系的情形下,一般都会有当事人的联系地址、电话。如果法院未要求原告提供的情况下,即公告送达,可能存在未穷尽送达方式,缺席判决。

 

2、从原告提供的证据中,寻找被告的联系地址、电话


对于书面合同来说,往往在签字页中留有当事人的联系电话、地址,若被告经营地址清晰的记载在合同中,而法院没有向该地址送达的情况下,即公告送达,很显然,法院未尽到审查义务。

 

3、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寻找被告的联系方式


目前,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gsxt.saic.gov.cn/可明确的企业基本信息,也可查询企业的实际联系地址电话。该系统只要有网络的情形下,人人皆可使用。查询企业的联系地址,可以通过企业公示的年报信息中查询。


如下图,以该案例中原告AA公司信息为例,AA公司在2014年年度报告中登记的联系地址与注册地址完全不同,并且该联系地址中登记着AA公司的联系电话。


 AA工商基本信息




AA公司2014年年报中的联系信息



 

其次,诉讼文书究竟应该向何地址进行送达,笔者认为,作为法院首次向被告送达民事诉讼文书,应当向当事人的住所地进行送达,根据《公司法》第10条规定,企业法人的住所地是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因此,当企业法人的注册登记地不是其住所地情形下,作为法院应向其住所地送达诉讼文书。

 

因此,在企业法人作为被告的情况下,若注册登记地与实际经营地不一致的,通过一般查询就能获得企业的实际经营地的,法院没有向该地址送达诉讼文书即公告送达,缺席判决,可能会存在程序违法,面临被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另外这一观点,在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4)三中民提字第05147号《民事裁定书》也得到印证,在该裁定书中,北京三中院这样陈述:“原审法院在没有查询及穷尽直接送达手段,即直接公告送达,违反适用公告送达程序的法定条件,其缺席审判违反法定程序。综上,本案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法学硕士。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