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张国贵律师
综合评分:
5.0
(来自2405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河北-石家庄主任律师执业22年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上班发病回家48小时内死亡,不属于视同工伤的情况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18年06月22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92次举报

张翼得生前是北京铁路局石家庄工务段职工,2014年4月27日,因在单位值班时身体不适,于18点30分左右请假回家后吃了止疼药感觉好些,就上床休息,张翼得之妻孙小妹做好晚饭后因张翼得已经睡着就没有叫醒他吃饭和去医院检查。


次日早晨6点左右,孙小妹做完早饭后,发觉张翼得还没起床,仔细查看没反应,赶紧拨打急救中心120电话,6点40分左右,120急救车赶到,医护人员检查后,告知张翼得已经死亡。


2014年5月29日,孙小妹就张翼得死亡一事,向省人力社保厅提起工伤认定申请。省人力社保厅受理后,于2014年8月8日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送达给孙小妹。


孙小妹不服,向河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河北省人民政府于2014年11月24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省人力社保厅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孙小妹不服,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决定书并责令重新认定。


一审法院:张翼得并非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被送医疗机构经48小时抢救无效死亡,不能认定工伤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该项规定了认定视同工伤的两种情形。


本案张翼得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身体不适,并未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也未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被送医疗机构经48小时抢救无效死亡。张翼得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身体不适请假回家休息,后被发现死亡,虽然其从身体不适请假回到家中休息至其被发现死亡在48小时之内,但并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之一。


故省人力社保厅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孙小妹的诉讼请求和理由不能成立。一审法院于2015年2月27日作出判决,维持省人力社保厅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法学硕士。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