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具备合法营业执照的棋牌室内进行规模、金额均有限的赌博活动是否构成开设赌场罪?虎丘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被告人朱某自2014年12月就开始经营棋牌室,并领取了合法的营业执照,作为经营者对国家有关棋牌室的规定,应当是明知的。2015年8月,被告人朱某联系他人对麻将机实施改造,后二被告人采用以赢家刷卡支付2元这一特殊的抽头渔利形式,在明知他人赌博的情况下提供场所及服务,其犯罪的主观故意是明确的。客观上本案所涉棋牌室内除二被告人作为经营者外,另有工作人员一名,组织形式、骨干成员相对固定,且通过租赁方式设置用于赌博活动的场所聚众赌博,其行为符合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棋牌室是否具备合法营业执照,并不影响本案罪名的认定。同样,每次规模、金额即使有限,但只要累计参赌人数、赌资、违法所得达到一定的数额,就可以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