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关于经济补偿规定中的“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含不含当月工资?含不含加班费或年终奖?《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该规定是计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以及赔偿金的重要法律依据。
专家表示,应不含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当月工资。一方面,法律规定的是“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不论解除或终止行为发生在月初或月末,该解除或终止行为所在当月是整体作为一个时点来进行判断的,当月不应当计入“前十二个月”;另一方面,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往往不是发生在劳动者工资计算周期的最后一天,因此大多数情况下,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当月的工资都不是整月工资。在计算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时,通常是将前十二个整月的工资作为计算标准。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比如在江苏地区,加班工资、年终奖(年终双薪)、季度奖等均是作为计算平均工资的内容,但是应当将年终奖、季度奖分摊计算至相应月份。如果分摊后,有关月份不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内的,则该部分月份对应的年终奖、季度奖不应计入。